美国税务政策:
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
2、美国课税对象:美国公司来源于国内外的收入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
3、应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联邦公司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主要包括: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用等)、税收(已纳州、地方和外国政府的税收)、营业损失(呆帐损失、自然灾害等)、折旧与损耗(固定资产折旧、油井损耗等)和其他扣除。州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则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
4、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至30%,超额累进征收。外国公司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由付款单位按30%的比例税率预扣税款,不再办理申报结算。州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到10%,各州不一。
5、允许美国公司自行选定纳税年度,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的纳税年度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动。
美国公司所得税申报:
每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会计年度终了之后的二个半月内均需向联邦申报其年终营业所得税. 一般而言在计算净盈余或亏损时,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在形式上并无多大的差别, 只是政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特殊的规定:
1、美国股份有限公司从其他非相关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股息, 其85%是免税的收入, 如果是相关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则是100%的免税.
2、美国联邦政府允许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其股东人数少于15人, 而且只发行一种股票, 可依法申请以小型企业、公司的名义将公司的盈利或亏损, 依各股东的股息分摊比例转由各股东在其个人所得税中申报, 如此可免去被重复课税, 或可利用公司的亏损与个人的收入相抵, 而达到最低课税率的目的.
3、美国股份有限公司可设员工退休金的制度或利润分享的制度, 前者每一个雇员, 可由公司给予相当于其一年总薪资的25%或32700元, 择其中之少者. 公司所支付的该基金的金额可作为费用, 后者则视公司每年的盈余而定若有亏损则无利润可分.
4、美国股份有限公司捐赠与慈善机构的金额, 每年不得超过其年终净利的5%, 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五年内扣减. 此处所谓的净利在计算时不得包括下列几项扣减额: 慈善机构的捐献, 股息收入的减免额, 任何以前年度亏损的抵消数额.
5、年终净亏损额可以用来与以前的三个会计年度或以后的七年的净利相抵.
6、其所分发的股息, 不能作公司的费用, 而股东则应在个人所得税中列为股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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