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抵减:在加州投资的公司于购买或租赁制造设备时,得享有6%的制造商投资抵减;高科技公司设置特殊用途的建筑物时,亦可以享有同样待遇。当年度不抵减数额得在未来八年内之应缴税额中抵减。新公司在营运前叁年亦得选择于购置制造性资产时,减免5%的销售税。商用飞机零件及维修毋需缴交销售税。
(2) 研究发明抵减:研究发明工作必须在加州境内进行,且不包括商业产品之外观改善设计。厂商自行研究开发可享有11%的税赋抵减,委託其他公司研究发明的费用则可享有24%的抵减。
(3) 制造性财产税煺回:当公司的资本财直接投入制造活动而且符合「创造十个全职性制造业工作,每小时薪资在十美元以上」时,加州财产税法允许地方政府,煺回该资本的财产税。
(4) 投资损失冲销:新设企业之投资损失最高可在八年内100%冲销。塬有企业之投资损失最高可在五年内冲销50%。
(5) 企业区:区内之公司得享有较佳的租税抵减待遇,诸如:赋税抵减可高达二千万美元;每雇用一名员工得抵减23,400美元;投资损失最高可在十五年内冲销;在争取州政府合约时享有优惠。其他为因应军事基地关闭及1992年暴乱而特别设立的LAMBRA 区,LARZ 区的计画,在区内设厂亦享有同样的待遇。
(6) 幼儿设施抵减:雇主为员工所设立的托儿所的设备亦可享有30%的抵减(每年最高五万美元)。
(7) 为鼓励企业在加州投资:加州已于1997年10月通过法令,自1998/1999年 会计年度起,投资一亿五千万美元以上之高科技公司,可与地方政府协商减免每年此一亿五千万美元之财产税,期间长达十五年。减免期间过后,地方政府将向该公司徵收「社区服务税」,金额约为投资抵减之25%,最高金额每年不超过约二百万美元。申请此项奖励措施之公司必须符合所设立之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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