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州务卿办公室申请设立许可:
依据其它州或国家法律及规例设立之公司,须向州务卿申请外国公司之声明及指定表,并确认该公司在加州之代表人及主要办事处地点。
外国公司须提出其表现良好证书以表示此公司在其国家有良好表现,此证书须向所在国的有关单位取得,并以英文表达。在收到外国公司的声明及指定表格以后,州务卿办公室约需六至八周时间核发资格符合证书。
外国公司每年须提出外国公司声明,并缴付350美元之申请费及至少八百美元之特权税至州务卿办公室,获准设立之外国公司须逐年报税,因加州税法复杂且执行严格,故于准备申报税款时,应寻求详细明确之协助。
(2)申请公司名称:公司应于成立前向州务卿办事处询问并肯定该名称之可行性,若该名称与其它已登记名称重复时,应注册为假定商务名称。假定商务名称声明须交给注册申请人主要商务所在郡之办事员,另注册申请人须在卅天内将该声明刊登于郡内通行之报纸,每周刊登乙次,连续刊登四星期,并提出刊登具结书予郡办事员。
(3)申请地方执照与营业许可:在各郡及城市个别地区开办商务需有执照,建筑物的使用亦需执照。商务执照费用因地区而异,可能统一收费或根据营业值之百分比及各种因素组合而定,另公司亦须缴纳动产税并向郡的税务机构注册。
(4)申请商标或服务标志:公司须向州务卿办公室申请注册其商标及服务标志,递呈商标及服务标志注册表。有关此方面之规则甚为复杂,须特别加以注意。
(5)申报加州交易及使用税:依据交易及使用税法,每一有形动产的销售,须向加州平等委员会申请销售商。若动产拥有权及所在地变更时则须重行申请,申请销售商许可证须填报申请单,并附缴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声明,通过平等委员会之审核后,将发给许可证以张贴于每一商业营运处所。
(6)加州就业发展局之简介:加州就业发展局负责提供与就业有关之信息,帮助雇主觅得合格合适的员工。按加州所得税法及失业保险条例,每一公司均须向就业发展局登记,该局并提供有关税额扣缴、保险、分担金等广泛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