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美国公司后注册美国商标的申请制度概


在美国能用作商标的范围十分广泛。商标可由人们在商业中使用的或打算使用的用来表示或识别其商品与他人商品以及表示商品来源的文字、名称、符号、图形或其任何组合构成。
美国《商标法》是在自己的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于187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商标法》。随着中美贸易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将产品出口到美国,由于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从而需要注册申请美国商标,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美国商标申请的相关制度。
美国商标申请制度概况
就商标申请制度而言,申请美国商标与申请中国商标最大的区别在于获得美国商标的注册是基于实际使用,而非如我国基于在先申请无抵触就能取得注册。
1.基于在美国商业中的实际使用,即Use in commerce。所谓commerce,指的是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合法的商业交易,对于商品商标而言,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上、商品容器上或出现在关于商品的展示上,该商品必须在商业中实际销售或运输。对于服务商标而言,服务商标必须通过商业销售或广告而实际使用或得到展示。商品商标的实样可以是体现商标的商品标签、包装、容器、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不需要提供商品本身,服务商标的实样可以是体现服务的标签、小册子、广告或证明与服务相关联的商业卡片及文具,抑或是对服务进行广告的照片。
2.基于在美国商业中的意向使用,即Intend to use。意向使用是指申请人真诚地打算在美国商业中使用待申请的商标。此基础适用于在递交商标申请时并未使用过该商标的情形。因此实际上申请人在申请时未使用其商标,但最晚应自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接受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商标,并提交实际使用声明,否则将得不到注册商标。
3.基于在先六个月的优先权申请,即Foreign priority(与意向使用声明结合)。根据美国所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通常是指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本国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基于申请人本国申请的优先权向美国递交商标申请,美国承认本国的申请日作为美国申请日。因此以此基础申请时,通常要与意向使用声明相结合。
4.与意向使用声明相结合的基于国外已注册的申请,即Foreign registration。当外国申请者想通过在美国商业中的意向使用来申请美国商品或服务商标时,修改后的美国商标法规定无论是基于优先权的申请或是外国在先申请,都必须由申请者出具在美国商业中实际意向使用声明。
美国商标申请的受理机关
上述所称的所有商标申请都是指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在美国,商标的地域性不仅体现在国与国间,而且还体现在州与州间。美国专利商标局作为受理全国商标申请的机构,同时各州也有商标立法权及受理商标申请的州级注册机关。但各州及商标注册机关都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申请,因此,就我国国内企业而言所要申请美国商标指的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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