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L1签证申请对美国公司办公场所的要求

   2012年1月3日,美国移民局的上诉机构AAO(行政上诉办公室)公布了一个判例。案例中涉及到的美国公司是加州的一个管理咨询公司,为其CEO提交了L1申请。美国移民局拒绝了该申请,理由之一是该公司没有足够的办公场所来经营公司。
 
   在该公司提交给移民局的资料中,有一份办公室分租协议。协议中约定该管理咨询公司分租一张办公桌,一部电话和网线。另外约定,如果将来增加人员,则按照增加的人员数量增加房租。
 
   但这份分租协议没有被移民局接受,最终作为理由之一拒绝了该L1申请。申请人的代理律师随即提出上诉,上诉到行政上诉办公室(AAO)。
 
   AAO经过审理,推翻了移民局在该问题上的决定。AAO认为,申请人的分租协议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该协议证明了该公司有足够的场所经营公司。AAO同时认为,移民局只是把目光放在了该协议的一部分,即一张办公桌上,而没有充分考虑后边的约定,就是如果将来增加人员,则按照增加的人员数量增加房租。AAO最后认为,虽然该公司租赁办公室的协议有些不合常规,但总体来说是符合移民法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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