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越南商标概要
前越南共和国(南越)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于1976年7月2日正式统一,组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实施的法律为1982年12月14日生效的商标法,1989年2月11日颁布的保护知识权法令;及1996年10月24日颁布的政府法令。越南注册商标采用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越南已分别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二、越南商标审查
申请提交后,官方发放受理通知书,并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束后的2-3个月内将被予以公告,有关商标申请会公布在宪报上,公告期为2个月。任何第三人均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公告之后有6-8个月内的实质审查阶段,以确定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对申请被驳回不服,可以在接到驳回通知后3个月内向国家发明局上诉,如果是第2次上诉,国家科技委员会主席将作出终局裁决。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计算。续展注册有效期亦为10年。续展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商标注册后要求使用,注册后5年之内不使用,也不能提出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三、商标许可、转让和撤销
商标可以整体或部分转让。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转让商标商品的质量。转让必须向国家发明局登记,不登记没有法律效力。商标在申请阶段可以转让。
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许可必须在主管机关登记,登记后才有权对抗第三者。被许可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特征。许可人必须保留检验商品质量的权利。
任何人对违反法律注册的商标,在有效期内可以向国家发请撤销。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官方有权停止注册。在商标所有人主动放弃他的保护权利时;所有人已经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在商标被撤销之前的5年内所有人未使用该商标或未通过转让使用该商标;当标明原产地名称的产品形成其质量和特征的因素已不存在时,或原产地名称注册所有人的产品不再由所称的质量或特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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