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伊朗商标的概要
1.商标法律构成:
(1)伊朗商标法:于1931年7月7日生效;
(2)专利与商标条例:于1958年7月15日生效;
(3)与商标有关的刑法适用条款:刑法第99条、100条、244条和249条;
2.伊朗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3.伊朗保护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彩色商标也可申清注册;
4.伊朗采用的商品分类与国际商品分类相同,即34个商品类别,此外还存在两个增加的类别,一个是第35类,它包括了所有的服务商标;另一个是第36类,所有不属于第1类到第35类的商品和服务,均可归于第36类;
5.伊朗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
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根据伊朗商标法的规定,任何可用于区别工业产品、商业产品或农业产品的商业标记,包括设计、图形、文字、符号、徽章、包装、印记等,均可作为商标注册并获得法律保护。
对于注册商标的任何改变,或全标注册的任何变化,均被认为是另一个商标,而需要另行申请注册。否则此类变化将不受法律的保护。
在伊朗,人用药品、卫生用品、兽用药品、化妆品、包装食品、饮料和酒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同时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显示关于制造商的名称地址、产品产地、商标注册号码等内容的说明。如果是人用药品,还必须列明药品销售许可的时间和许可号码。
外国人可以在伊朗自由注册拉丁文或波斯文商标,或同时使用两种文字构成商标。
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伊朗的国旗、政府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其他旗帜、伊朗的勋章、奖章和徽记;
2.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是伊朗政府授权使用的文字或标志;
3.官方机构的标志;
4.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标志;
5.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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