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商标申请注册

埃及商标注册指南现行的商标法是1939年第57号,于1940年4月1日生效,并经1949年、1952年、1958年、1959年等多次修订。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品商标采用国际标准,服务商标采用本国分类,为101-112共12类。
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埃及是1977年6月7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1954年颁布的第354号著作权法规定,一切原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论其类型、重要性或目的,均可给予著作权保护。并规定在作者在世之年以及作者去世后的50年里,其著作权都可受到保护,该法还对其他相关对象提供保护,包括表演者权利、唱片制作者和广播公司。
 
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任何以特殊形式表现的人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符号、章戳、印记、标签、浮雕设计,或者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只要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及其所有人,均可用作商标。在埃及生产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其申请中必须含有对应的阿拉伯语(意译或音译),其他商标没有此项要求。商标可指定一种或多种颜色。如注册商标未指定颜色,则被视为在各种颜色上注册。
 
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缺乏显著性的标记;
2.只是对商品的描述或者商品的通用图形;
3.有悖道德或违反社会公众秩序的文字、图形或符号;
4.任何国家的国旗、国徽、王冠及对它们的模仿标志;
5.官方印章或检验标记;
6.与宗教特有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7.与“红新月”、“红十字”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8.易对商品原产地造成混淆的地理名称;
9.个人肖像或其纹章(本人同意的除外);
10.任何声明其商品已获某项荣誉或奖励的;
11.欺骗公众的标志或含有对商品原产地或质量虚假表示的标志,或者含有虚构公司名称的标志,以及仿制的或假冒的标记。
 
申请人资格
1.任何埃及籍、在埃及设有工厂或经营场所的贸易商、制造商或经销商;
2.外国主体或公民,只要其所属国与埃及签订有双边条约;
3.在与埃及签订有双边条约的国家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4.在埃及或任何与埃及签订有双边条约的国家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生产商联合会或商会;
5.公众团体。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审查官将拒绝该两个或多个商标注册申请,直到—方或多方向另一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弃权声明书或法院对此作出最终裁决。商标局拒绝或附加条件接受申请时,会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相关事实。
如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对商标局的修正要求做出答复,视为放弃申请。上诉如申请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在收到商标局书面通知10日内可以上诉到指定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上诉案件,并对上诉做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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