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特殊的专利制度

1.美国专利申请特殊的专利制度
先发明原则:
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中国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不能把研究组领导、实验室助手都算为发明人,只有真正想出创新主意的人和真正掌控实验的人,才能是专利申请人。如果不能如实披露谁是真正的发明人,竞争对手仅凭此一条,就可以把专利否了。

小规模实体(SmallEntity)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采用小规模实体制度,申请人如果是独立发明人、非营利团体、或者少于500人的中小型企业,则美国专利局的专利费用减半收取,使用电子申请的小规模实体申请费还可再减半。

独特的分类系统:
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也只是将美国分类号用计算机系统转换成IPC分类,标在其专利文献的首页。

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
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卖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

全审查制:
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时不需要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

重新领证(ReissuePatents):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2年内在不超出原申请案范围内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或公告后于专利的有效期间,更正错误而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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