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15日起实施的第3689-XII号《保护商品和服务商标权利法》(2003年5月22日颁布最新修正案No.850-IV;2003年GSR第35号,第271条)对获得和行使商标权做出了相关规定。
乌克兰保护商品和服务商标权利法关于撰写、提交和审议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规定;关于国家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
有关商标的国际条约
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57年6月15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1981年9月26日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1989年6月28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1994年10月27日商标法协定。
商标保护的对象可以是任意颜色或颜色组合成的文字、图形或三维标志及其组合。对于构成商标的声音和气味没有相关规定。
获得保护的商标不能违背公共利益、人性和道德,也不能因绝对或相对理由遭到拒绝。乌克兰商标局不以商标注册意向书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
在商标审查期间,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目前在审查阶段,并没有公示该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成功后会进行公示,因而公示期过后,在商标有效期内仍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但根据有关三年时效期的立法条文,尽快提出索赔是非常适宜的。根据当前法院的做法,法院倾向于在审理权利人提出索赔前就已经充分知悉3年甚至更早前的侵权行为时使用3年有效期条款。
在诉讼程序框架下,商标有可能基于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取消商标。现阶段,乌克兰法院采取更为全面的方式来衡量商标无效的案件,造成了法院实践无标准的纠纷。举例来说,在近几年的著名案件中有:考虑认定(或正在考虑)三维商标(复制商标的甜食制造业)不受法律保护,商标在不同语言中语义相同的认定为混淆性相似,组合商标中含有描述性主体元素的因其描述性而被认定不被保护等等。
商标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必须使用。以商标未使用为由取消该商标的,应通过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商标持有人拥有排他权利,他人不能在同样或相似产品和服务上标注同样的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所有者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的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似或相近产品和服务中使用该商标。
商标保护权的有效期为10年,可申请延长10年,无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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