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创造、保护、运用——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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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是企业的灵魂,在商标被创造之后最重要的就是对商标进行保护。此次参加唐山商标品牌节,不仅让我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所认识,也让我对商标保护有了更高层次的理解。
  商标就犹如成长中的孩子,他可能会受到各个方面的侵害,如果您及时的对商标进行注册,就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达到保护的目的。
  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对商标侵害最常见的手段,此次会议就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滨河九粮液”的案例为例,引证商标“五粮液及图”,诉争商标“滨河九粮液”文字,二者相比较,标志本身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虽然“五粮液”商标的知名度比较高,大部分人会将“五粮液”视作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但是,滨河公司于1987年就申请注册了“滨河及图”商标,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滨河”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被异议商标在整体上与引证商标有较大差异。所以,两种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不会是大众混淆误认,也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在商标具有较高的显着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与其构成近似商标的范围应更宽泛。同业竞争者具有避让义务,然而,福联升从上表注册到企业名称上,都有意贴近内联升公司及其在先商标。而围绕“联升”字样,在很多商品上另行申请注册十余项包含“联升”文字的商标,很显然福联升主观恶意更明显。强行将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这样既不利于有效区分市场,更不利于净化商标注册
  另外,俗称与商标本身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有可能引起混淆,根据商标法理论,俗称与商标之间即构成近似关系,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己商标的禁用权反对他人注册俗称。“索尼爱立信”被简称为“索爱”;药品商标“VIAGRA”的正式译名为“万艾可”,而公众习惯用“伟哥”指称;汽车商标“LANDROVER”的正式译名为“路华”,公众俗称为“陆虎”或“路虎”。商标权人自己对俗称不享有独占使用权,不等于他人可以任意使用该俗称,也不等于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相似商标的判定,客观来讲,只依据与商品或服务本身有关的因素,如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进行认定。核心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不应考虑商标因素,应仅就商品或服务进行对比。
  因为近似商标在进行裁决时有很大的异议,所以本次会议着重对商标近似进行分析说明。其实侵犯商标的行为是多之又多,故意侵犯他人商标权、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等等。商标的保护力度随知名度递增,有普通商标、一般知名度商标、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驰名商标,越驰名的商标保护的范围越大。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企业的“门面”,所以对商标进行保护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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