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简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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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概述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最初是一个财务概念,其实际含义是 不通过持股的方式 来实际控制一家公司,实现合并财务报表。VIE结构这个词在国内的使用,通常是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WFOE)来以 协议控制 的方式控制一家内资公司,从而实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对内资公司的并表,进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得以基于此在境外融资或上市。用于控制内资公司的协议包括控制权、利润转移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一系列合同。
搭建VIE 架构步骤
国内个人股东设立 BVI 公司,一般而言,每个股东需要单独设立 BVI 公司(注册简单、高度保密优势); 以上述 BVI 公司、风投为股东,设立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免税收优势;股份转让低成本优势;可以在香港和许多国家地区申请挂牌上市); 上市主体设立香港壳公司;(具体业务操作方便;运营有关的税费比较低) 、香港壳公司在境内设立外资全资子公司(WFOE); WFOE 与内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利润转移及符合美国 VIE 会计准则的标准。
所需签署控制协议
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行业受政策限制,境外控股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均无法取得从事于特定行业的许可或牌照,而中国公司可以取得相应资质,因此通过协议安排,将中国公司的利润转移给外商独资企业,允许境外控股公司的资金间接地注入中国公司,并允许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向中国公司提供服务,最终使得外商独资公司取得对中国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一般而言,典型的VIE协议根据其目的分为两类——有效控制中国公司的协议以及转移中国公司实际全部经济利益的协议。
有效控制中国公司的协议有:
购买选择权协议。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公司及其股东订立的购买选择权协议,中国公司的股东(往往是中国公司的创始人)向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授予购买全部或部分中国公司股权的期权,购买价格往往约定为中国法律项下允许的最低价格。在实践中会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行权条件和行权流程,尤其是对股东处分其股权的行为以及中国公司处分其资产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具体表述通常为“股东向外商独资企业承诺:1、其是中国公司合法登记的股东,且已经对其认缴的资金完成全额出资;2、除《股权质押协议》外,股东未对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做任何抵押或质押,也未以任何形式对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允许任何担保物权或借款,并且;3、股东未曾并且也不会将其在中国公司的任何股权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股权质押协议。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公司股东达成的股权质押协议,中国公司股东向外商独资企业出质其股权,作为履行其他VIE结构协议的保证。股权质押协议通常包括出质人授权外商独资企业处分质押股权的条款。实践中,中国公司的全部股东均需与外商独资企业均进行股权质押协议,往往表述为“外商独资企业拟收购中国公司所有股权或资产,在完成该收购前,股东同意委托外商独资企业经营管理中国公司并出售中国公司部分运营资产给外商独资企业。为保护外方利益,股东同意将其在中国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外方”。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法律,股权质押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以保证股权的安全性。
投票权协议或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中国公司股东达成的投票权协议或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中国公司股东向外商独资企业的指定人转让其股东权利,包括投票权、查账权、知情权、签字权以及选举权,或者由外商独资企业委派的人员独家代理行使股东在中国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投票权。
贷款协议。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公司各股东订立的贷款协议,外商独资企业给予股东贷款,以用于中国公司的资本化。贷款协议通常包括还款方式的限制、加速还款条款,以促进VIE结构整体的执行。
② 转移中国公司实际全部经济利益的协议主要有:
独家服务协议。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公司订立的独家服务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向中国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其费用通常由外商独资公司,目的是为了将中国公司的经营利润转移至外商独资企业。具体服务范围因行业而异,但通常包括咨询或战略服务以及技术服务。
资产许可协议。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公司达成的资产许可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向中国公司许可特定资产(通常包括知识产权),并收取使用费。协议通常会允许外商独资企业随时终止许可。设立该等终止权的原因是,如果中国公司的运营所依赖的资产是作为许可的标的,则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获得对中国公司额外的控制权。通过以上约定,外商独资企业向中国公司提供服务,从中获取利润,并最终流向境外控股公司。但其中不涉及到对中国公司的股权、资产问题,因此并不适用国内有关境外间接上市的法律框架中的现行法律法规。
相关风险
政策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对VIE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并没有实质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一旦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取VIE结构的公司造成影响。
例如,中国政府官方曾针对特殊的行业使用VIE结构出台过相关的文件。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MIIT)发表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指出将会对互联网公司使用VIE结构进行密切审视。行业里把这当作是一个告诫性的信号,但没有禁止,因此尽管对VIE结构的使用得到了缓和,但使用仍然在继续。
外汇管制风险:利润在境内转移至境外时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例如今年5月10日,世纪佳缘就在招股书中披露,其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两大子公司之一北京觅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觅缘)未能如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世纪佳缘因此未能完成对北京觅缘的首次出资。根据中国法律,商务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将失效,而北京觅缘的营业执照将被北京当地的工商局吊销,它将不再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法人实体。
税务风险:VIE结构的公司将会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的问题,也有可能在股息分配上存在税收方面的风险。比如新浪就在其年报中披露,上市的壳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在中国内地,如果非中国运营的境外壳公司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VIEs向其协议控制方,及境内注册公司的分配的股息。壳公司并不能保证在现有的结构下获得持续的股息分配。
控制风险:由于是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VIEs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
海外公司上市情况
在我国,借助VIE架构在海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包括门户类网站(新浪、网易、百度等),电子商务企业(阿里巴巴、京东、当当网、唯品会等),网络游戏企业(盛大游戏、九城、巨人网络),软件服务企业(高德、金山),传媒出版(华视、博纳影业)和教育培训类企业(新东方、学而思)等,并且逐渐推而广之,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在食品领域、生物医药领域、金融服务领域乃至建筑领域、能源领域都出现了VIE架构。据统计,采用VIE架构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总市值已接近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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