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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已经为旗下香水产品在美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国家注册了米色“Beige”商标权,但此举最近在以色列未能获得通过。以色列专利、设计和商标注册局裁决香奈儿的“Beige”(米色)不能被注册用于旗下香水和化妆产品。这间以色列知识产权机构补充道,“除非一个标记可以明确的区分商标所有人的产品和其他实体的产品,否则任何标记的注册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换句话说,除非这个标记是作为商标来运作,否则用颜色来注册商标特别棘手,而以色列知识产权机构认为香奈儿的“Beige”标记不能注册为商标,所以不具备商标注册资格。
以色列知识产权局局长表示,确切地说,“商标中的词语是用来在交易中描述商品或商品类型,或是直接与商品属性和质量相关的词语组成了商标”,例如颜色,是不符合注册条件的,除非商标备案方能够证明该商标能够明确供应商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而后者可以通过在案件司法管辖区内成功在广告或是第三方媒介上试用该特定标记来证明。
许多奢侈品品牌如ChristianLouboutin、蒂凡尼和爱马仕等通过注册品牌名字和可辨识的图案(logos)来对特定的颜色进行保护,这些保护统统具备法律强制性。但香奈儿的做法则较为别树一帜,该品牌试图为颜色注册名字,并获得改名字的商标权。2008年初,香奈儿品牌美国公司递交了一份对单词"Beige"的注册申请,该名字是一款香奈儿香水的名字。这项申请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顺利通过,香奈儿于2009年5月注册"Beige"成功。此后,香奈儿在多个国家将”Beige“注册为商标可谓畅通无阻。这次在以色列却吃了闭门羹。尽管香奈儿方面的律师争辩道,“既然在颜色是商品内在品质的情况下,例如“GREENTEA”(绿茶)、“BROWNSUGER”(红糖)或是“BLUECHEESE”(蓝奶酪),(颜色已经被用于商标的一部分);那是不是有理由把一种颜色作为商品名,并注册为商标呢?”,以色列知识产权局局长仍然拒绝了这项请求。
据该知识产权机构表示,作为一般原则,“颜色名不应该被允许用作商标,因为一般来说,颜色是一个商品的属性,而消费者不会把商品的颜色名字当作商品的来源”。不仅如此,该机构还认为,将颜色开放给公众使用是有必要的,因为颜色名在贸易中通常被用来描述商品及其财产。
不过,在美国,香奈儿过去二十年也只是成功注册了香水产品的“Beige”商标,而从来没有成功拿下成衣、皮包、珠宝、鞋类等其他类商品上的“Beige”商标专用权;虽然这一申请此前在法国获得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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