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权利用尽与指示性的合理使用

  
  某时装公司曾经跟天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为所谓的商标侵权问题对簿公堂,此事件也闹得沸沸扬扬。同时有一个新的名词进入大众的视野——商标权利用尽。
  所谓的商标权利用尽也被称作是商标权利穷竭。如果具有商标权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经过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者转让。其中销售或者转让的操作者不管是商标权所有人还是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主体对该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权及告终结。也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或者使用该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TRIPS协议,对于各国的商标权利用尽的使用权利,完全交给成员国自行规定。比如,英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所有人发出的许可证的注册使用人,只要其曾经同意该商标在投放市场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他的商标,那么,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论如何分销或者转销。该商标的所有人及许可证持有人对商标都无权控制。德国的法律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我国的商标法虽然为对商标权利用尽做出相关的明确的规定但是法院依然以此理论为依据,对案件进行了裁判。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展示自己的经营内容,经常会在网站中或者店铺的招牌上使用他人的商标。同样在维修行业和销售行业中使用他们的商标的行为也十分普遍。这些使用行为都是使用了商标的指示性。因为如果不使用他人的商标,将导致无法向他人传达自己经营的活动的真实信息。同样,商标指示性要合理使用,必须得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他人的商标。如果超过了合理的使用范围,那你一样构成侵权,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你所使用的目的在于向消费者展示自身提供的服务包括的内容。同时也方便了消费者的搜寻查找。如果使用不当会让消费者误认为你与其他商标权人存在着加盟,赞助等误会。
  以上就是今天介绍的商标权利用尽问题和商标的指示性原则。仅供参考,对于商标,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随时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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