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之前我要考大家一个问题,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用英语该如何表达?你是不是也满脑袋的good good study,day day up?哈哈哈果然不负众望,你优秀。那么我再考大家一个问题,如果将day day up和天天向上这两个词都放在商标,那么他们算不算一回事呢?或者算不算构成所谓的商标近似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开始今天的分享。
为了更能直白的表达我的个人观点,我们通过打比方举例的方法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A公司想要申请day day up为注册商标。A公司将该商标申请注册为第36类用于不动产,不动产出租,担保等服务上。但是在商标注册初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申请注册前会查询是否有无类似商标,结果发现了这与已经注册成功的“天天向上”商标类似,该商标也申请注册了第36类商标。因此商标局驳回了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由此可见,商标近似的判断是被驳回商标提起申诉的前提条件,上面我们提到的所谓的对应翻译类只是英文的非规范性使用。但是诸如“ CROWN”与“皇冠”“NEWFACE”与“新面孔”这样的商标,不仅构成对应翻译,而且也符合中英互译的原则和语言习惯。那这种情况就又另说另算了。
因此在判断商标近似的过程中,对于对应翻译构成近似的商标我们判定为相似商标,但是对于那些不符合语言习惯,因为恶搞好玩而被大众所熟知的非规范性对应翻译的商标。我们不应为其构成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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