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的法律定义中并没有对投资资金作出明确的定义。一般用来表示开放式资金和封闭式资金。共同资金却是开曼群岛的共同资金法中的主要法例。
所谓的共同资金是指一个公司或者合伙人或者单元信托。它所发行的股本目的是汇集投资者的资金,从而能够分散投资风险,促使共同的资金投资者在收购,管理,处置投资等方面获得利润
在开曼群岛成立投资资金的主要文件包括:
1. 销售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可用作发售共同资金股本权益,个别获邀认购或购买共同资金股本权益。其中不包括某些可能被用于共同资金股权的通讯。

3. 由投资资金和投资经理签订的投资管理协议。
4. 由投资资金和资金管理人签订的行政管理协议。
5. 由投资资金与主经纪人签订的托管人协议。
6. 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
7. 填写了指定资料的开曼金融管理局表格
8. 审计师同意书。包括:资金管理人同意书和董事决议。如果该资金是母子结构同意书包括母资金和子资金。
投资资金如果用于群岛开展经营投资的资金必须只有一个投资者的共同资金,投资者可以不是开曼金融管理局注册地共同资金。或者是不超过十五位投资者持有的共同资金,多数的投资这可以任命或者免除经营者。或者是一个开曼金融管理局注册的共同资金,其股本权益必须符合:至少十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是在认可的交易所上市的要求。或者是拥有一个共同点资金牌照。
开曼金融管理局还具有如下的权利:
1. 向投资资金持有者的任何牌照添加条件并可以修订或者撤销任何条件
2. 要求取代投资资金的任何运作人
3. 委托任命适当人士控制投资资金的事务
4. 取消资金的牌照或者资金的注册
5. 委托任命适当人士对共同资金事务经营提供正确意见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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