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商标法介绍

  1、商标,服务标记及商标名称
  “马克”是指能够区分商品(商标)或企业服务(服务商标),并应包括货物的冲压或标记容器的任何明显的迹象。
  2、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与使用方法
  应通过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有效登记被收购的商标的权利。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应当提交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表明此意的声明,因为在从申请之日起三(3)年规定的条例。否则,应用程序将被拒绝或标记应与注册处长删除。
 与一种商品或属于类。对于该公司的商标注册服务或多个连接的使用标记,应防止其撤销或者注销就同一类的所有其他产品或服务。
  由公司与注册人或申请人与该商标的使用应完全符合后者的好处,并且这种使用不得影响其注册的该商标或有效期:前提是这些标志没有被使用的方式,以掩人耳目。如果使用标记,一个人由注册人或申请人就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控制,这种使用应完全符合注册人或申请人的利益。
  3、商标权透过课业
  注册商标的,或它的注册申请,可被分配或传送有或没有业务使用标记的转移。  另外,这种出让或转让须,然而,是无效,如果它是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有关的性质,来源,生产工艺,特点,或者是否适合其目的的商品或服务的,本标记被应用。
  手续:申请注册商标的,或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要求缔约双方的签名的分配。转让以合并或其他形式的继承可以通过支持该转让的任何文件进行。
  备案:商标注册的转让和过户登记处办公室记录在缴付订明费用;分配和注册申请过户登记,在收取相同的费用,可暂时记录,以及该商标,注册时,应在受让人或受让人的名称。分配和转让应具有对抗第三人没有任何影响,直到它们被记录在办公室。
  4、注册证明书
  商标的注册证明书应是初步证据的注册人与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的专用权和登记,商标注册人的所有权的有效性和那些与其指定有关在证书中。
  5、保护期
  注册证明书应继续有效,十(10)年:提供的,注册人应提交实际使用和证据证明这一点的声明,或将证明基于障碍,这种使用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按照规定该规例,在一(1)年从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五周年。否则,该商标将被从登记册由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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