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规定L1申请人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切实实际、具有可行性、有经营效益,不要求一定从事国际贸易。移民法不限制L1签证申请人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各种营利组织、公司、企业、教育机构,或其是非营利组织、宗教、慈善、服务机构。只要美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合法的就可以。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大小、资产的规模、雇员的人数、营业额的多少。但是综合L1签证的成功案例,这其中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对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受益人是来美国开设新公司,不但要提供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还需要提供公司商业计划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需附上相应的公司资金 证明,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他会计师报告,或纳税申报;
对小型企业,除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外,还需提供其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股权记录、损益表、会计师报告、报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
对大型公司,L1申请人只需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同时附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证券委员会财务申报,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文件。
在L1签证申请、L1签证延期及L1签 证转绿卡的审理中,移民局会对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经济实力都进行全面考查。移民局不但看重海外公司的经济财政实力,它更看重美国公司的规模及公司的发展, 最重要的是公司雇佣了多少个美国员工,营业额多少,只要保证业务量足够发员工的工资,有没有净利润并不是最重要的。公司的行业不同,对营业额的规模、员工 的人数的衡量标准也不同。如外贸行业,营业额会很大,但是不一定需要雇佣许多员工。而劳动密集型行业,会需要雇佣很多员工,营业额可能不是很大,但需要确 保员工的工资。
随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申请L1签证,L1申请和L1延期、尤其是L1签证转绿卡的要求越来越高。L1申请及转绿卡的关键还是在于否能在美国顺利开展业务,雇员越多、业绩越好,成功的机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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